李东东律师

李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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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代理原告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567元

来源:李东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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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区城一路与先体二路十字先锋花国南区**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

法定代表人: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东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0号楼一9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西安市湖区**3号,身号:610******1658

原告西安**公司与被告西安**店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公司之委托诉代理人于律师、李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曲**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签订合同之日付工程款的40%,即68636元,第二次水电完成验收瓦工材料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5%,即941374元,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5%,即8580元: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迟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的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安排人员为被告进行装修,2018年6月8日,原告**公司依约完成八府庄员鸣小区8/910商铺的所有安装工程。但截止目前,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15000元,剩余工程款5659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工程款支付记录及庭审笔永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完成了八府庄风鸣小区8/9/10商铺的所有安装工程,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15000元,其余工程教56590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属造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6590元。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之诉请,于法有据,但所计算数额过高,应按被告实际大款56590元的30%予以支持。被告西安****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辨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间題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公司剩余工程款56590元及造约金16977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公司其余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廷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后,由被告西安*****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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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东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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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东东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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