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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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女方要求返还出资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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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时女方要求返还购房款

张某和于某两人经人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诉至荣成法院请求离婚。于某要求张某返还婚前购房出资30%即12万元和婚后对楼房还贷共计63万元的一半,并提交荣成市公证处出具的载有“男女方分别对财产楼房出资70%和 30%”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但张某称,当初为了与于某结婚随意写的出资比例,实际于某对婚前购房没有出资。

法院判决:要求返还出资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是已经实际出资了 30%还是双方约定将对楼房出资30%是不明确的,如今主张价值40万的楼房自己出资了 30%即12万元,据此购楼款应在办理公证书时已经全部付清,而实际上两人在婚后还在共同偿还楼房贷款,且公证机关在办理时没有了解楼房的实际价值,所以,公证书中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不可能是一个确定的公证数额,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法院无法认定于某已给付张某购房款12万元。故法院判决,于某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楼房还贷部分应为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其中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女方要求返还出资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自合法权益均可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受到损失。未登记人对财产权属要有清晰认识我国《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认定采取登记主义,对所有权认定以权属证书为准,而对涉诉合资买房的认定非常困难。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 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在本案中,于某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是已经实际出资30%还是双方约定将对楼房出资30%是不明确的,如今主张价值40万的楼房自己出资了30%即12万元,据此购楼款应在办理公证书时已经全部付清,而实际上两人在婚后还在共同偿还楼房贷款,且公证机关在办理时没有了解楼房的实际价值,所以,公证书中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不可能是一个确定的公证数额,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无法认定于某已给付张某购房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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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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