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人浏览

【摘要】

此案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普云、郭庆梓,均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中旬,汤某1与被告汤某2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汤某3承包汤某1房屋房顶搭建和盖瓦的工程。协议达成后,汤某3雇请汤某2等人进行具体施工,并约定工资为280元/天。房顶搭建和盖瓦工程完工后,汤某1与汤某3就外墙粉刷工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汤某3组织人员进行外墙粉刷,单价为12元/平方米。此后,汤某3安排汤某2、苏某等人进行外墙粉刷施工。20XX年XX月X日上午9时许,汤某2在对外墙进行粉刷时,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受伤后,汤某2先后被送往某某医院和某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XX月X日出院。出院后,汤某2在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汤某2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10级,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为10级。2.汤某2误工期为184日(从20XX年XX月X日起算)、护理期为184日(从20XX年XX月X日起算)、营养期为184日(从20XX年XX月X日起算)。3.汤某2后期进行手术拆除右侧胫骨骨折内固定费用预计为1XXX元。另查明,汤某2夫妇常年在城镇居住生活,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夫妻育有二女,长女汤某某1现年XX岁、次女汤某某2现年X岁。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汤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汤某2赔偿各项损失XXX元;

二、驳回汤某2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汤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汤某2赔偿各项损失XXX元;

本案系郭庆梓律师办理成功案例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帮助过 44587 万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