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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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把钱给别人炒股失败,有可能要回来吗?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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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周明,均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6日,原告叶与被告余签订《投资补偿承诺》委托被告余理财,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440,700元,投资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协议约定被告不得转移投资账户资产进行操作,且若被告提供的担保房产信息不实,原告可随时终止投资协议;如被告未依约退还投资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应退还金额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现经原告查证,被告提供担保的房屋登记已注销。被告承认私自转移投资账户中的财产。

【判决结果】

原告叶与被告余以及其他十一名案外人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虽约定成立公司十四人所占股权份额以及出资,但实际上是被告余通过投资行为对十四人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他投资人主要对余生宜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并未参与操盘;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非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故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理财合同关系予以认定。

承诺虽系被告以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作出,但原、被告双方对委托被告余个人理财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且从承诺的内容看系余个人受到承诺的约束,故出具承诺系被告余的个人行为,上述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称承诺中含保底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认定承诺无效;本院认为承诺中虽约定原告股票净值低于肆拾万元,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但该承诺系原、被告履行委托理财关系过程中被告主动对原告作出,并非在建立委托理财关系之初作出,承诺不影响双方最初建立委托理财关系时的缔约目的,故不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虽投资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XX月XX日对原告进行补偿,但因原、被告均认可投资理财款已转移到他人账户,且被告余作为履行承诺保证的的房产已不属于其所有,被告违约,依据被告向原告的承诺,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430,725元被告承诺违约金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约定过高,院参照酌情调整为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投资款全部返还之日。

本案系王亚玲律师办理成功案例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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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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