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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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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赵某某诉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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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赵某某诉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杨勇军律师代理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分三年偿还原告33.5万元,并支付年利率6%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号:(2019)鲁0181民初4929号


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杨勇军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查阅了相关法律,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参加了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2月17日,被告臧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赵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对被告臧某某的信任,先后借给被告现金635000元。以上借款均是通过原告农业银行卡(账号为xxxxxx)向被告臧某某的银行卡(账号为xxxxx)转账。原告2019年5月24日在电话中对被告说:“你今天啥事也别办,先把你那套房子卖了还我钱,能还多少算多少,臧某某,十天之你能把房子买了还我钱吗?你能做到了吗?”。被告臧某某回答:“做到了,做到了。”原告2019年6月1日用手机录制的一段视频中,原告对被告说“欠了我36万,连个欠条都不打”,被告臧某某并未予否认。2019年6月2日,原告在电话中问被告:“你今天能汇多少过来,你欠我三十几万,先凑十万行不行?”被告回答:“一会儿银行上班我就去弄。”2019年6月20日,原告到被告住所地催要欠款未果,2019年6月21日,在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但被告却故意拖延还款期限,在欠条上将还款期限定为四年,原告并未同意该期限并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双方并未就四年的还款期限达成合意,原告将被告出具的欠条拍照留存,并未收取该欠条。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某某农业银行账号卡(账号为xxxx)交易明细清单、视听资料、欠条照片为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事实和欠款事实。
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结合本案实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臧某某民间借贷合同,自原告将所借款项转至被告账户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三、该笔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被告李坤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臧某某与原告明确约定讼争款项为臧某某的个人债务,亦未证明两被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原告所知晓,而且该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应当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原告向被告主张本案债权的法律条件已经成就
1.被告所欠债务早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每次借款时都承诺借用数日即归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截止目前,被告只偿还了原告305000元本金,尚欠原告330000元本金未偿还,被告所欠债务早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2.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20日,原告赵某某到被告臧某某家中催要欠款,被告臧某某和李某某均矢口否认欠款事实,并明确表示不会偿还欠款。3.被告已多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2019年5月24日在电话中对被告说:“你整天啥事也不办,臧某某你把那个房子卖了,把我的钱能还多少算多少,臧某某,十天之内,你能做到了吗?臧某某”。被告回答:“做到了,做到了。”后被告臧某某并未履行还款承诺。2019年6月2日,原告在电话中问被告:“你今天能汇多少过来,你欠我三十几万,先凑十万行不行?”被告回答:“一会儿银行上班我就去弄。”但之后被告仍然未履行承诺。被告的欠款早已超过还款期限,并已多次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本案债权的法律条件已经成就。
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两被告应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应当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并支付利息。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勇军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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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勇军
  • 执业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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