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律师代理济南槐荫xx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胜诉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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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济南槐荫某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利益
(闫某与济南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崔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原告崔某之配偶),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军,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崔某与被告济南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某控股有限公司、济南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闫某、崔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崔某以纠纷事宜已经调解协议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某控股有限公司、济南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闫某、崔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闫某、崔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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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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