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律师

杨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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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安徽某科技公司诉济南某信息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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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安徽某科技公司诉济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

杨勇军律师代理安徽某科技公司诉济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被告提交多个不利于原告证据的情况下,据理力争为原告争取最大权益,最后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
案号:(2019)鲁0102民初7188号

安徽某科技公司诉济南玲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安徽某科技公司(下称“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勇军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查阅了相关法律,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参加了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原告忠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XX数字营销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使用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营销服务,原告向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数据费、保证金、坐席费等费用,合同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等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2.原告忠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账号:xxxxx,开户行:xx银行济xx路支行)汇款6万元,其中数据费5万元,保证金1万元。2019年3月29日、4月2日、4月2日、4月17日、4月29日,原告先后向被告吕某个人支付宝账户XX@xxxcom转账2500元、1000元、250元、500元、2500元共计6750元,作为原告使用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数据系统的座席费。原告在代理被告产品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并未发生违约行为。
二、被告在合同期内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1.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费用。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为原告开通了账号,2019年5月1日无故封停了原告的账号。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恢复原告的账号,被告均不予理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因被告在合同期内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另外,双方签订的《XX 数字营销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解除后应进行余额清算。因此,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通知被告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预存的数据费38586元(原告预存数据费50000元,消耗数据5707条,单价2元每条,应付数据费11414元)、保证金1万元、座席费2500元,总计51086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数字营销代理合同》第三、四、五条,均约定了原告违约时,需向被告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根据《民法总则》第四条“平等原则”和第六条“公平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公平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向原告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因被告违约并拒绝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8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交通费住宿费365元,被告应予赔偿。
三、被告吕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某为该公司股东,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吕某个人之间存在财产混同,因此,被告吕某应对济南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退款,被告均不予理会。因被告拒绝退款并占用了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1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应当依法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有关款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勇军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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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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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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