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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雇主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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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雇主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XX年XXXX分,被告吴X驾驶XHWXXXXXXHLX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X高速1431KM300m处时,撞上隧道左侧干沟护堤后车辆失控前移,与隧道右侧干沟护堤相撞,将乘车的原告葛X抛出车外严重致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形成原因为:当事人吴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出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X高速公路鄂西段隧道内限速60kmh,实际车速71.2kmh)且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为避免撞上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隧道干沟护堤,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作用。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X无责任。另查明:被告吴X驾驶的XH×××××X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权人为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葛X。被告吴X系原告葛X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吴X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葛X具有驾驶资质,事故发生之前和吴X系轮流驾驶。

案件焦点:

X在雇佣过程中造成雇主葛X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该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X省XX县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X无责任。被告吴X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基层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吴X在雇佣过程中致雇主即原告葛X受伤,其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吴X对原告葛X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吴X关于其是从事雇佣活动,致雇主损害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基层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的适用是不包括雇主的。因此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鉴于吴X是受雇于葛开车,在开车过程中的行为应受到雇主葛X的支配和约束,但事故发生前,葛X作为随车人员与吴X是轮流驾驶,在吴X超速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不安全驾驶行为时没有制止,未尽到雇主的监督、管理责任。因此葛X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葛X需要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民事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X元,由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基层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基于保险合同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但不能因此减轻侵权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万元的诉讼请求,基层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判决如下:

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葛X损失X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认为: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雇主责任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的致人损害不包括雇主本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雇员造成雇主损害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因此需要对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葛在吴超速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不安全驾驶行为时没有制止属于未尽到雇主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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