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劳动纠纷,综合

损伤参与度对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影响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0
人浏览

损伤参与度对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影响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潘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孔XX

原审被告:XXX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XX

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孔XXXX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商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XXX时许,孔XX驾驶XL×××××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X国道由XX左转弯与由XX行驶赵XX无证驾驶的XL×××××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赵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XXX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XX负事故主要责任,赵X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XX20XXXX日向原审法院申请,要求对孔XX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保全价值X元,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XXX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孔XX驾驶的XL×××××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华日停车场。同日,XXX商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X元现金担保,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XXX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孔XX驾驶的XL×××××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扣押。20XXXX日,因赵XX向原审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原审法院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XX商贸公司先行支付给赵XX  X元。

另查明:孔XXXXX商贸公司雇佣的司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2E证,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其驾驶的XL×××××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XXX商贸公司所有,该车在XX财险XX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XXX商贸公司为赵XX垫付医疗费X元。

再查明:赵XX伤后当天被送往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天,经诊断为尺神经损伤、颈椎间盘突出、高血压、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软组织损伤等。同月X日,赵XX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X天,经诊断为颈髓过伸伤、颈椎病等。20XXXX日,经原审法院委托,XX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X方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X号伤残伤情鉴定意见书,赵XX之损伤构成两处X级伤残。20XXXX日,经原审法院委托,XX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X方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X号伤残伤情鉴定意见书,赵XX颈椎方面疾病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以35%为宜。20XXXX日,经原审法院委托,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XX法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赵XX20XXXX日至XX日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治疗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费用为X元;20XXXX日至XX日在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治疗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的治疗费用为X元。

XX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X元,其中住院支出X元,门诊支出X元;2、误工费X元,赵XX月收入X元,从20XXXX日计算至评残日20XXXX日共计X天,即2800元/月÷X×X天;3、护理费X元,赵XX住院31天,由其女婿李XX护理,李XX月收入为X元,计算X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赵XX住院X天,按照20元/天计算,即20元/天×X天;5、交通费X元;6、评估费X元;7、车损X元;8、鉴定费X元;9、伤残赔偿金X元,赵XX年满67周岁,经鉴定构成两处X级伤残,按照XX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X年,即29222×X×12%10、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以上损失共计X元,主张首先由XX财险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X元,剩余损失X元由车主XXX商贸公司赔偿X元。以上合计X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费单据、劳务合同、证明、工资单、营业执照、财产损失价格认证书、价格鉴定费单据、维修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等。

原审法院认为:孔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肇事行为系构成事故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XXXXX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赵XX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荣事达商贸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赵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主观上亦有过失,其肇事行为系构成事故后果的次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肇事行为的性质、事故责任大小和主观过错程度,确定XXX商贸公司对赵XX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XXX商贸公司所有的、孔XX驾驶的XL×××××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人保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XX财险XX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首先向赵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赵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X元,结合赵XX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住院支出为X元,门诊支出为X元,共计X元,根据XX法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赵XX治疗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本身疾病的治疗费用X元应予以扣除,即X-X元;2、误工费X元,结合赵XX提供的劳务合同、证明、工资单、营业执照及中院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赵XX月收入X元,误工时间X天,即2800元/月÷X×X天;3、护理费X元,赵XX住院X天,由其女婿护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赵XX按护理人员月收入X元计算其护理费损失的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参照XX市一般护理护工标准70元/天计算,即70元/天×X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赵XX市内住院X天,市外住院X天,参照XX市财政局公布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20元/天、市外30元/天计算,即20元/天×X天+30元/天×X天,赵XX主张未超过其实际损失,原审予以支持;5、伤残赔偿金X元,赵XX受伤时年满67周岁,经鉴定构成两处X级伤残,参照XX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X年,即28264×X×12%6、车损X元,结合赵XX提供的财产损失价格认证书、价格鉴定费单据、维修费发票等可以证实;7、评估费X元;8、鉴定费X元;9、交通费X元,结合赵祥庆的居住地、治疗医院和住院期限,原审酌情予以确定。以上合计X元。另外,结合赵XX的伤情及伤残情况,及其自身体质状况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对于赵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不予支持。

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根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做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XX财险XX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首先向赵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孔XXXXX商贸公司、XX财险XX公司辩称应根据XX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X号伤残伤情鉴定意见书的参与度对赵XX损失做相应扣减,原审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在交强险限额内,XX财险XX公司赔偿赵XX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合计X元。附注: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交通费X元+车辆损失X=X元。二、XXX商贸公司赔偿赵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评估费、鉴定费合计X元,与其已向赵XX支付的X元相抵扣,XXX商贸公司还应向赵XX支付X元。附注:(医疗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评估费X元+鉴定费X元)×70%-X=X元。三、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赔付的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X元,共计X元,由赵XX负担X元,XXX商贸公司负担X元。

上诉人XX财险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赵祥庆的残疾赔偿金数额错误。赵XX实际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且其居住地未划入城镇规划范围,原审中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失地农民,生活的消费和支持依然来源于农村。二、原审认定赵XX误工费数额错误。赵XX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满67周岁,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且其提交的误工证明系伪造。三、赵XX本身存在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颈椎病等自身疾病,经司法鉴定其治疗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的治疗费用X元,应当扣除,原审未予扣除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孔XX答辩称:同XX财险XX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XXX商贸公司答辩称:同意XX财险XX公司的上诉意见。另外,20XXXXXXXX法医鉴定所做出的XX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X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赵XX颈椎方面疾病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35%,一审判决中没有考虑参与度方面,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中院认为:孔XX驾驶货车与赵XX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赵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各方均无异议,中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中赵XX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且务工所在地位于城镇。原审据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正确,XX财险XX公司上诉主张赵XX在一审中提供的误工证明系伪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上诉关于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支持。

XX在涉案事故发生时虽已满67周岁,但其仍然从事劳动,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致其收入减少,其误工费理应得到补偿,原审依据赵XX提供的劳务合同、证明、工资单等证据确定其误工费损失正确,XX财险XX公司上诉关于赵XX误工费损失不应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XX自身存在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等疾病,但XX财险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所治疗的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等疾病存在不合理性、不必要性,故其上诉关于扣除赵祥庆治疗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没有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根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做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首先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虽然三被告辩称应根据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的参与度对原告损失做相应扣减,但法院不予采信,此外,交强险不考虑损伤参与度,与交强险相对应,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该保险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我国的商业三者险是以交强险赔偿之后,确定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之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由耿武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耿武杰律师咨询。
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律师
帮助过 7727 万人好评:5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耿武杰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6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