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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赵陆一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量: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3民初2049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5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从2017年6月30日起45日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总房价20%的赔偿金45.8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佣金3.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宝山区宝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2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价为229万元,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当天,原告支付了被告房款155万元,剩余房款74万元按约应于过户当日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过户,被告拖延不予办理。

被告冯某辩称,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房款155万元,该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被告无力偿还202室房屋上拖欠的贷款,因此无法与原告继续交易。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只能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能两者同时主张,且违约金或赔偿金过高,应该调低。佣金与被告无关,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室房屋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被告。2017年3月,原告经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与被告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202室房屋,房屋总价为260万元。当日,原告支付被告丈夫定金5万元。2017年4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202室房屋转让价款共计229万元;甲乙双方确认,在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未按期限交付房地产(包括房地产抵押注销、房地产权利转移、房地产交接及户口迁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45日甲方仍未交付的,除支付45日的违约金外,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房款155万元(含已付定金);甲乙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过户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74万元。当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202室房屋实际成交总价为260万元,合同价为229万元,乙方另支付甲方装修搬迁补偿费31万元;甲乙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过户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74万元及部分装修搬迁补偿费21万元;甲方交房当日乙方支付剩余装修搬迁补偿费10万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当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150万元。

另查明,2017年3月17日,原告与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佣金金额为3.7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信息、佣金确认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恪守。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鉴于赔偿金较高,被告要求调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为25万元。违约金、赔偿金即用于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佣金损失,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就宝山区宝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房款1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共计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19.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389.50元,被告冯某负担10,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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