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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XX诉xx等多位被告民间借贷案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量:0

近日,在一起群体性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张义律师担任多位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并为委托人挽回了百余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按照“一合同一立”的立案原则,张义律师代理的多位被告分别是5个案子的被告,下面以其中一个案子为例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XX,女,197710X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孙X,女,19753X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二:祝XX,男,196411X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X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利息为月2%。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日将足额款项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未还款。请法院: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共计50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25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保证责任(暂计算至2016914日);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满日前的利息损失,4、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在接受被告委托代理后,张义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并和多位被告当事人沟通,反复确认当时案件的经过。经与当事人多次开会研究后,张义律师发现所涉的多名被告的借贷情况,所借款项并没有到被告手中,而是被当时的一位经手人诈骗走了。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张义律师去案例库调取查阅了借贷当年的刑事案例,找到了相应的刑事判决。根据该刑事判决,该经手人已经依法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该刑事判决结合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刑事判决的证言中已经能够证明,张义律师所代理的被告均未收到借款。

同时张义律师从民事的角度,发现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所称未过诉讼时效,采用了借款循环额度的期限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借款期限,属于偷换概念,是错误的。

案件开庭后,张义律师当庭陈述了以上主要答辩意见。法官也向原告针对张义律师提出的刑事判决和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问询。在法院主持下,张义律师代理的全部案件,原告均在庭后撤诉,为自己的当事人挽回了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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