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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热力公司、检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作者: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位于吉林市高新区X区的房屋原为第三人许某某所有。2015年10月末,该房屋一楼室外供热主管线破裂漏水使楼体下填土流失,造成该房屋一楼地面塌陷严重,地热管线、地面铺物严重变形损坏。报修后当天负责本小区的隶属于被告检修公司的供热维修站对漏水管线进行了简单维修。后第三人和当时的维修站经理进行协商,该经理答应停热后对房屋进行维修,进一步观察受损情况。第三人计划2016年停热后进行维修,后经观察,室外管道继续有渗水,房屋地面仍有缓慢的下沉。2017年地面情况已基本稳定。被告热力公司是供热主管线的管理单位,该房屋的财产损失是因热力公司的供热主管线损坏导致供热期漏水引起,被告检修公司是损坏管道的维修单位,检修公司平时维护不力,事发时维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两名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017年8月,第三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某某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已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两名被告对第三人的维修以及赔偿义务转移至原告。第三人和原告多次找到两名被告沟通维修事宜,但是未达成协议。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办理本案。
办案过程:
    王某某向本律师咨询此案时,因财产损失发生时涉案房屋的房主不是王某某,王某某是损失发生近两年时办理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王某某对起诉主体有疑虑,不知是以其本人作为原告还是以原房主作为原告,本律师向其告知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如果原房主同意,那么原房主向检修公司和供热公司索赔的权利将可以转让至王某某。王某某办理委托手续后,根据法院的要求,本律师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向两个工商局、一个派出所调取两家公司以及第三人的信息,将王某某提供的其与被告公司的经理以及维修站站长的电话录音材料整理出文字材料,去涉案房屋拍照取证,将王某某提供的漏水视频刻录成光盘,初步固定了证据。开庭时,热力公司提出其与检修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热网系统的维修由检修公司负责;王某某的房屋地面塌陷是由房屋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供热管线已经更换,热力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第三人许某某明确要求被告赔偿的权利已经转移至王某某。王某某提供的证人许某某的父亲、被告方提供的证人均证实了案件事实。针对热力公司的答辩,本律师提出两名被告签订的合同与原告无关;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提出证据;即便供热管线已经更换,但是损失已经造成,被告仍负有赔偿的义务。因房屋的具体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经王某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当日,本律师亲自到场,与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充分沟通,以利于相关人员了解房屋现状。经评估,房屋损失高达七万五千余元,王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第二次开庭时,热力公司提出没有因果关系鉴定,不能证明热力公司有过错,且评估价值过高,但是没有申请重新评估。本律师提出评估程序合法,房屋损失评估公司无法做因果关系鉴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与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法庭作出认定。
法院判决:
    热力公司、检修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某财产损失75846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7846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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