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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公司诉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作者: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防腐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管件加工定作合同,约定防腐公司为化工公司制作管件,防腐公司将管件制作完毕后,为了完成化工公司规定的验收程序,应化工公司的要求由某公司(防腐公司制作管件材料的供应商)开具发票交付给化工公司。但是虽经防腐公司的多次催促,化工公司始终未交付合同款。故防腐公司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合同款22357元,违约金4201.45元,合计26558.45元。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曾经提醒过防腐公司其违约金要求过高,部分计算依据没有证据,建议对于违约金只主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防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即使没有依据也要多主张,是否支持由法官自己判断,在律师尽到了提醒义务后,怎么决定是委托人的权利,故本律师不再提出异议,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起诉讼。

    本案中,委托人一开始只有一份管件加工定作合同,本律师认为证据不是很充足,化工公司会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抗辩,经过多次与委托人的沟通,委托人找到了起诉前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本律师将其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刻成光盘,以方便法庭审理和法官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内心确信。另外,鉴于委托人的供应商在本案中具有重要地位,本律师在起诉时就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并且与委托人的负责人一起找到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充分的沟通与释明,打消了该法定代表人的疑虑,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还原了案件事实,该份情况说明大大增强了防腐公司的请求权基础。

    庭审时,化工公司对防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举出的证据全部不予认可,但是其无法提出支持其抗辩主张的证据。

法院判决:

    化工公司给付防腐公司定作款22357元,利息损失1844.45元,合计24201.45元。

办案小结:

    在本次诉讼中,本律师对委托人过高的诉讼请求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委托人依然坚持,在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原则的前题下,本律师遵循了委托人的意愿,而且多主张违约金只是会使委托人承担21元的诉讼费。在委托人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本律师通过补充证据,与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联络以取得重要证据,终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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