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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李某某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赵某某在一审中称李某某、高某于2015年2月在赵某某处借款7万元,并有欠条为证,故起诉李某某、高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李某某、高某在一审中未能说请楚是否收到款项,也没有依法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高某偿还7万元借款本金相应利息。李某某、高某不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

  办案过程

  本律师上诉意见中提出,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作出的(2022)吉0204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超越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借款,其虽称庭后提交转账记录,但实际未提供,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为支付本金68000元,原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支付本金70000元,超越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上诉人高某的轿车市值15万元,被上诉人却声称以3万元擅自出售,明显不符合常理,为虚假交易,该车现仍在被上诉人处。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债权本身债权人才接受抵押,这也是交易习惯,如果按照被上诉人所述,车辆本身只有3万元,却用来为6万余元的债权作抵押,明显不符合常理。可见被上诉人关于抵押车辆的陈述为虚假陈述。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违法,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经丧失胜诉权,本案也无利息问题。

欠条为2015年1月16日出具,6万3千元的款项也是约定同日交付,即便约定为2015年2月16日还款,因被上诉人没有在2017年2月15日之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本案为2022年11月1日立案,被上诉人的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采信被上诉人篡改过的证据,采信证据违法,且被上诉人当庭承认伪造证据,一审法庭应对被上诉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但是却没有任何处置,程序违法。

本案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不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本金,上诉人均无需支付利息,原审将被上诉人声称的将违法出售抵押车辆的3万元用于抵扣利息,法律适用错误,且该车辆是否真的被处置还没有被查清。

     上诉人没有收到借款,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是不能说明其把钱款交给了谁,其提供的证人和其存在亲属关系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其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存在重大疑点,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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