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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苏某某房租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
作者: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0日,王某某与苏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的一处门市房出租给苏某某用于经营药店,租期五年,即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年租金4万元,一年一付,且应提前两个月支付,租赁方式为净租,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水电费、供热费、物业费以及维修费均有被告承担,被告另付押金5000元。合同正常履行履行两年后,至2017年8月1日,苏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且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由于苏某某原因导致房屋供水、供热设施均出现损坏,王某某多次联系苏某某要求支付租金、补缴欠费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是苏某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一审法院,未委托律师。一审中,苏某某辩称2017年7月23日,其已经提前两个月通知王某某解除合同,王某某同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认可这一证据,但是提出在2017年9月30日,双方口头达成了续租的协议,苏某某承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将房屋租金交付给王某某,但是苏某某未履行这一义务,房屋一直处于苏某某的控制下至今,房屋被闲置,苏某某也未向王某某支付租金以及其他欠费。王某某由于准备不足,未提交这一方面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7月23日,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017年9月30日,苏某某已经搬离了涉案房屋。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故苏某某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苏某某欠缴物业费属实,根据双方的租赁协议,苏某某应支付王某某物业费5882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