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昆明律师 > 黄蓉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案如何做到让当事人真正满意

作者: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浏览量:0

离婚案如何做到让当事人真正满意

案情简介:

商女士与吴先生201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是重组家庭,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商女士才知道吴先生性格、脾气暴躁,并有严重的家暴行为。吴先生多次对商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较为严重的有2016年5月27日,吴男士因家庭琐事在二人发生争吵后商女士右手咬伤;2017年12月18日,吴男士用练借力的器材股打商女士,致商女士“左侧颗骨骨折,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12日,因二人发生口角,吴男士竟再次殴打商女士,致使商女士“左肩关节前脱位”吴男士作为丈夫,不仅没有关心照顾商女士,反而多次对商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给商女士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商女士的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确认,了解双方感情存在的问题,子女情况及共同财产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办案方案,并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态度,并邀请对方到律所进行协商。经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达成一致,但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商女士要求吴男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在征求商女士的意见后,我们立即将诉状等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程序,对于案件所提及的车辆、房屋以及存款做了保全在案件成功进入诉讼阶段后,承办律师及时开展调证工作,对于商女士所遭受的暴力行为,承办律师去了派出所以及医院了解情况并调取了相关书面证据。对于商女士与吴先生婚内财产做了统计并申请调证,主要涉及基金、股权以及存款,对于商女士要求分割的车辆,承办律师到车管所调取了登记信息以及买卖信息,证明该车辆是在商女士与吴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吴先生的存款情况,调取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在其与商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至调取之日的银行流水,并将调取到的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提交于法院。

法院在庭审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商女士与吴先生离婚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经过法庭庭审,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商女士与被告吴先生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云 Axxxxx号“雷克萨斯”牌

轿车一辆归被告吴先生所有,被告吴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女士补偿款 9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

30143. 9元,由被告吴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商女士 15071. 95元;

三、被告吴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

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2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即通过庭审、质证、辩论等阶段,最终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相应判决结果。

本案属于比较常见的离婚纠纷,双方因为婚前对对方了解不够,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破裂。案件的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要把案件办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让当事人满意,律师需要做很多工作。在整个案件中,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案件每一个细节,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令委托人放心满意。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上也花了很多功夫,尽量委婉的沟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切实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给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138-8855-97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