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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作者: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0

位继承与转继承

【案情简介】

老宁和小郎于2010年结婚,老宁和小郎结婚之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小雅。2017年老宁因病去世。老宁母亲王某和父亲安某相继于2018年和2019年去世。王某和安某除老宁外还有三个子女小峰、小燕和小海。2019年6月19日,小郎委托我所要求分割老宁身前的公积金余额约13万元。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小郎的委托后,本案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小郎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逻辑关系,确定了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基本情况。针对案件制定了应诉方案,指引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62.5%的继承份额。 

法院调解结果:老安去世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尚未取得的企业年金余额、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财产,均按照小郎享有62.5%,小雅继承12.5%,小峰、小燕、小海各继承8.33%。 

【鼎麒说法】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比较能够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接到案件后,经过我所承办律师的调查,该笔13万公积金有6万属于老宁婚前财产,有11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老宁和小郎各有50%的份额。根据《民法典》112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则在老宁死后,妻子小郎、女儿小雅、父母王某和安某作为老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可以继承老宁的该笔公积金(50%)的12.5%。但在2017年,老宁死亡时并没有处理该笔公积金余额。之后老宁母亲王某于2018年死亡,父亲安某于2019年死亡。那么:

1.在处理继承时,老宁父母已经死亡,那属于老宁父母安某和王某的份额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则该笔公积金在2017年没有处理,现在处理时即发生转继承,王某和安某的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峰、小海、小燕和老宁继承。

2.老宁先于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继承份额中老宁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在发生王某和安某的继承时(2018年和2019年),老宁已经死亡(2017年)。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宁先于其母亲王某和父亲安某死亡则老宁女儿小雅可以代位继承老宁的份额

因本案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有部分款项是属于老宁婚前财产,作为小郎的代理人,本案中律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故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我方律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62.5%的权益。最后协商继承13万公积金的62.5%,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整个案件中,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案件,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拿出最佳方案促进调解的成功。


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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