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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钱款若在离婚前已经支付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注明

作者: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浏览量:0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钱款,若在离婚前已经支付,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注明

【案情简介】

原告羊某与被告朝某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朝某羊某201612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朝某羊某支付14万元朝某羊某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朝某20161125日至2016129日陆续五次向羊某转款金额分别为4827010500520077754111230625总计143482朝某实际已经14万元支付给羊某,履行完毕《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在其中将该情况注明,后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朝某支付14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朝某委托律师应诉。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并针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律师组根据已有证据,制定了两份应诉方案,向委托人详细分析了各方案的利弊,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庭审中,我方就朝某支付给羊某的钱款提供了详细的银行流水,但我方无法证明朝某离婚前向羊某支付的钱款系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4万元。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信了律师的主张,法院认为,朝某仅离婚当日支付的30625系对离婚协议中付款义务的履行,因此朝某应再向羊某支付109375元。驳回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鼎麒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是典型的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清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被告朝某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与原告羊某达成支付14万元的一致意见,被告也按照约定向原告转账14万元。但由于在离婚当日二人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朝某需要向羊某支付14万元,并且未对之前的付款情况进行注明。这意味着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同意自己另行再支付14万元给原告。虽然从情理上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09375元,显得不近人情。但从法理上看,法院的判决不存在任何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准则。本案中,被告朝某无法就自己提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任何证据,法律无法保护她所主张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是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离婚协议》作为协议离婚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其约定的内容于夫妻双方而言都至关重要。现在社会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上可以下载各类型的法律文书模板,包括离婚协议。不少人认为协议离婚就是双方把离婚协议打印出来到民政局签字就可高枕无忧。忽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网络模板为标准。导致最后婚虽然离了,但在后续处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探望等具体问题上仍免不了产生新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最后只能起诉到法院解决。

签订这样的离婚协议,会给自己埋下无数的隐患。一旦民政局在这份协议上盖章,协议就生效。协议有约定的,双方便需要按协议执行,有些重要内容协议无约定的,从此纠纷不断,双方从此走上解决纠纷的漫漫长路,继续相互折磨。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心平气和的通过此协议解除婚姻,给双方留下最后的体面是好事,但离婚协议一定要请专业的人进行拟写,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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