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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惠来籍吴某涉嫌制造(近3吨)毒品罪成功办理释放

作者:陈义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量:0

为惠来籍吴某涉嫌制造(近3吨)毒品罪成功办理释放

吴某某(系吴某之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吴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2日以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逮捕,在案发现场查获近3吨毒品。

2018年4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识到这是一起制造毒品涉案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子,既然有犯罪结果,有罪的人肯定为因此付出代价,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也不能使无罪之人含冤,要体现“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故在这重大的案子中更要加倍认真办案,如有丝毫的差错将对被辩护人产生重大的影响,乃至送命。

本律师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及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的规定组织证据,形成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思路,于2018年7月30日以书面材料报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通知了本律师,本律师的建议已被采纳并向市院公诉科发出释放吴某的建议函,值得庆贺的是,揭阳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出了对吴某“不起诉决定书”,至此,吴某命悬一线案子尘埃落定,本律师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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