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建材供货合同纠纷
律 师 函
平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您好!本律师依法接受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审查了你们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充分听取了项目经理关于履约情况的说明,现就贵公司违约事宜正式函告如下:
1、我委托方与贵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第七条关于价款及支付第2款约定:甲方施工至主体12层封顶后10日内,支付乙方混凝土使用量货款的80%,主体封顶及电梯机房完成后10日内支付乙方混凝土使用量货款的80%,待乙方提供资料齐全,主体混凝土全部施工完成(含二次结构)混凝土检测合格,余款中扣除壹万元作为甲方价格补偿,剩余款项2月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我委托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向贵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并且实际支付的货款已超过混凝土使用量的90%多。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施工完成并检测合格,贵公司也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先向我委托方提供所有验收资料后,剩余款项我委托方再于2月后一次性支付给贵公司。然而贵公司至今却一再推脱拒绝提供上述验收资料,致使我委托方迟迟不能进行有关验收,给我委托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本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待乙方提供资料齐全,主体混凝土全部施工完成(含二次结构)混凝土检测合格,余款中扣除壹万元作为甲方价格补偿,剩余款项2月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现贵公司拒绝履行上述合同的先履行义务,我方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先履行义务。因此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委托方不存在任何过错,考虑到双方的合作也一直比较愉快。望贵公司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本着双方继续合作的务实态度,尽快提供上述全部验收资料并为双方后续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解决此事。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付红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