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盗窃罪一审判决拘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
辩护人康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康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于2017年间,在其租借的本市虹口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使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陆赌博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018年2月28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检查,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及相关参赌人员,并查获赌博工具电脑主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某、张某某、陆某、项某、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亦由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