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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王振迪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1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在肖XX等11人没有任何违法或违反山东XX有限公司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山东XX有限公司单方面与肖XX等11人解除劳动合同。在山东XX有限公司向肖XX等11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肖XX等11人并不知情,山东XX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将肖XX等11人开除。肖XX等11人先后起仲裁,请求新泰市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肖XX等11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山东XX有限公司做出开除肖XX等11人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王振迪律师认为山东XX有限公司做出开除肖XX等11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XX市政务服务中心查询的用工信息显示2020年11月30日山东XX有限公司与肖XX等解除了劳动关系,山东XX有限公司将解除原因标记为协商一致解除,但是肖XX等对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不知情,更不存在协商一致。肖XX等此前,对解除劳动合同不知情,并没有收到任何补偿,山东XX有限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山东XX有限公司应支付肖XX等经济赔偿金。

        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并请求山东XX有限公司支付肖XX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关于肖XX等11人申请仲裁请求山东XX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一案,肖XX等11人在仲裁全部获得支持的后,山东XX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进入诉讼程序,肖XX等11人在一审二审中均胜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从该条文中可以得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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