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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释放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量:0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罪名,也是实践中发案很高的一类犯罪行为。
近期,涂宗华律师接受委托,亲办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件,参与该起盗窃案件的人数有5人之多,且是跨省作案,案子似乎听起来很是复杂。据犯罪嫌疑人妻子叙述,此前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星期左右了,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的委托后,涂宗华律师立即安排时间会见。这次会见并没有那么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犯罪案件,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实施多年,可到了当地才被告知,会见需要侦办民警同意,经据理力争无效后,涂宗华律师被迫找到承办民警,在说明来意和交验相关手续后,我见到了我的当事人。有时律师办案得讲究策略,见到当事人是第一要务,实践中侦查机关给律师会见增加障碍是常有的事。
经了解,我的当事人老家是安徽的,几次因犯罪入狱,有前科,这样看,他应该是一个很狡猾很有故事的人。在看守所见到他时,和我所预想的很不一样,本以为此人应该很老练,可事实却是有些本分,甚至有些单纯。见到我,当介绍完来意后,他立马就说自己是被冤枉了,接着我向他了解了整个案件发生的经过,问话中我一再提醒,要其如实交代,务必和公安掌握的情况一样,慢慢的我的思路清晰了。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推断,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盗窃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阴谋。接着,以辩护人的身份我有找到了承办民警了解情况,话语间涂宗华律师感知,公安应该是没有掌握我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我决心改变应对策略,决心在检察院批捕之前把人“拦”下来,后我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分别送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并多次向办案机关陈述我的事实和理由,并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后在2016年的国庆节到来之前,我接到通知,我的当事人被批准释放。至此,案件的代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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