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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婚约解除,彩礼该怎么退还?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2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而后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原告胡某的父母于2023年5月30日与被告朱某见面,向被告朱某支付见面礼16800元。双方于2023年6月6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胡某向被告父母支付彩礼228000元,并支付金饰等,订婚红包45160元。双方于2023年10月2日在农村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当日,原告向被告朱某支付了10000元现金红包。婚礼仪式后,被告朱某却因红包等问题与原告胡某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家居住不到十天,便无故搬回自己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原告胡某多次提出与被告朱某办理结婚证,然被告及被告父母却以各种理由推辞,现导致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的婚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曾多次与两被告协商退还彩礼及其他款项等事宜,但均无果。

调解结案时间:2024年3月4日

审理结果:在律师协调,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办案心得:针对婚约彩礼纠纷的处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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