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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男方欠债女方不知情女方需要承担吗?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9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胡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胡某一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告转账三笔,另现金给付10000元,合计150000元,同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期三个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时为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夏某知情,并将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夏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民事调解时间:2024年1月24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自愿归还原告袁某借款150000元,此款自2024年3月起,每月20日之前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胡某没有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袁某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胡某自愿承担剩余借款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0月27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律师办案心得:一、此案件在2024年1月4日立案,于2024年1月23日在法院法官的主持及律师的沟通协调下,调解结案。案件处理效率还是相当高的,律师代理的原告当事人对于处理结果还是很满意的。二、此案件也告诉我们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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