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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代理原告水滴百万医疗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30日原告配偶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甲分公司投保了“水滴百万医疗险2020”,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障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保障内容为:一般疾病及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万元,120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600万元,异地就医交通费用5000元,累计交费901.7元(已交12期)。保单到期后,原告配偶作为投保人又在被告保险公司乙分公司投保了“水滴百万医疗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障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承保方案为: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600万元,重大疾病异地就医交通费用5000元,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100万元,累计交费490.2元(已交6期)。2021年6月26日,原告因右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至某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21日出院,后又于2021年7月22日至11月6日和2021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在某县中医院继续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143660.18元,个人支付49733.72元。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时间:2022年3月25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原告配偶作为投保人分别在某保险公司甲分公司、乙分公司投保水滴百万医疗险,并向两被告交纳了保险费用,两被告分别向其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均成立。该两份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原告的病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范围,两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甲分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2778.01元、被告保险公司乙分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6955.71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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