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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律师教你如何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2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某美容美发店订购了一个埋线溶脂减肥腹部项目,该项目是被告力推的减肥项目,被告一直向原告保证该项目没有任何风险。该埋线溶脂减肥项目共两个疗程,一个疗程埋三次线,在埋第四次线后,原告腹部出现结节硬块,询问被告,被告告知原告此为正常现象,属于吸收慢没有关系,不适感会慢慢消失。在被告极力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原告又进行了第五次埋线,但在第五次埋线后,原告腹部不适感进一步加重,腹部出现了红肿,被告依然向原告保证属于正常现象,在被告的指导下治疗了十几天,病情持续恶化,不得已,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前往江西某医院皮肤科就诊,经过化验确诊是非结核类分枝杆菌感染,随后进行了手术切除。据了解,非结核类分枝杆菌感染是因为从环境中感染NTM所致,即被告在埋线过程中消毒杀菌不到位造成感染,需要长期服用或注射抗生素进行治疗,在江西某医院医生的建议下,原告随后前往江西某胸科医院治疗,由于病情顽固,病情进一步恶化,在进行多次手术后,在医生的推荐下,原告前往上海某医院治疗,病情才得到了有效控制。据查,某美容店组织形式是个体经营户,被告是经营者,该美容店已与2021年1月28日注销,故因美容店注销前所引发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该店的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美甲,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健康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属一般生活美容的经营范围,并不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资质。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开展具有侵入性的医疗美容项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伤害,具有全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56条、第1218条、第1222条规定,被告无证经营,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为原告实施埋线减肥术,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时间:2022年1月25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原告至某美容店行“溶脂针”“穴位注射”减肥治疗,原告支付相应治疗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接受某美容店治疗行为后受到损害,某美容店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某美容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杨某,该美容店被注销,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杨某承接。原告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为150917.9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7万元,原告可主张的实际损失为80917.93元。

律师办案心得:现实中,医美机构分为整容医院和美容机构。只有整容医院才可以做医疗美容项目,很多美容机构为了盈利会给消费者做一些看似简单的小项目,例如割双眼皮、开眼角、去眼袋、包括我们常见的美容针,其实这都超出了美容机构的营业范围,涉嫌非法行医,所以我们在做美容项目之前一定要查看对方的资质。如果你在做完医美之后,发现对方可能涉嫌非法行医。那么你可以向当地卫健委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卫健委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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