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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离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二婚,婚姻刚开始双方感情尚好,但是婚后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矛盾较多,甚至有很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原告也因与被告的相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被告隐瞒原告,利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现也请求法院一并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时间:2023年12月14日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该法律规定,个人婚前存款通过购买理财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现被法院冻结的款项均是被告的婚前个人存款,婚后被告将其婚前存款循环反复购买理财,该理财所获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同时结合审计意见书中被告的开支说明情况,被告在婚后将其前期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利息用于生活开支。因此如果以已被冻结款项来分析,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存在有可供分割的存款。故此已被法院冻结的款项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原被告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双方也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办案心得:这个案件中我代理的是被告方,该离婚案双方情况非常复杂,办案的过程也非常曲折,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发回重审,历时几年,终于在2023年12月14日有了阶段性的成果。


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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