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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装饰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胜诉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项目销售中心、样板房、配套休闲空间、入户大堂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名下所属的某项目进行销售中心、样板房、办公区、配套休闲空间、入户大堂等精装修施工图的设计项目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1103752元。后因增加批量精装修住宅及入户大堂室内设计内容,双方又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关于《某销售中心、样板房、办公区、配套休闲空间、入户大堂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进行批量精装修住宅及入户大堂室内设计,设计费用为376216元。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现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也委托江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的审核,江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审核报告:确认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为1076970.2元,现被告已支付778507元,然剩余款项298463.2元被告却迟迟不肯支付;补充协议内容原告也已履行完毕,按约定被告应将款项支付至合格工作量的95%,但被告现仅支付285553元,剩余款项76147.6元也以各种理由拖欠。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督促被告积极履约,特诉至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协议交付设计成果,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装修设计合同上的设计费用经第三方审核造价为1076970.2元,该项目原告已支付778507元,尚欠款项298463.2元。补充协议的设计费用按双方核定的金额为380738元,根据协议约定展示区联合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格工作量的95%,被告应支付361701.1元,现已支付285553元,尚欠76148.1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374611.3元。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374610.8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原告诉请的逾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应支付500元的方式计付,至起诉之日暂定125000元)逾期违约金从2022年10月20日开始到2023年6月30日。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予以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即2023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售楼处正式投入使用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日从2022年10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2022年10月20日为装修设计合同内约定项目的结算审批报告出具之日,可视为结算之日,法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上第三条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方式为设计项目展示区联合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格工作量的95%,现原、被告均未提供设计项目展示区联合验收日,也未提供设计项目展示区的实际使用日期,法院以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日起诉至款项付清之日。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8月1日为31562元(298563.2元x13.8%年利率x9个月12天),2023年8月1日之后逾期违约金以37461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从2023年8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

律师办案心得: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工程款的本质是承包方应获得的加工报酬。工程款达到支付条件后,委托方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此时双方的关系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委托方占有承包人应获得的工程款,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约定利息,应当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除双方约定“因任何原因,委托方逾期付款的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只有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主张,且违约金过高、过多的,法院可能予以调整,只支持部分。要想能够确保利息与违约金都得到支持,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对二者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否则法院会根据案情进行裁定,可能全部支持,可能只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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