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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作者: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1日,被继承人李某甲因病辞世,未留有遗嘱。1992年5月2号,被继承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大女儿李某丙、小女儿李某丁。2011年8月23日,被继承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与陶某再婚,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戊。被继承人李某甲留有两套不动产:一套属于按份共有,被继承人李某甲占三分之二,继承人李某丙占三分之一;另一套被继承人李某甲单独所有。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留有一笔债务,系某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独资)在银行贷款35万元,按固定周期付款,到期还本。自被继承人李某甲辞世后,该笔债务由原告每月付息1239.65元。被继承人李某甲名下拥有一辆小型轿车,系李某甲与陶某离婚后,从陶某名下花2万元购买。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原告照看、抚养,身后丧事也是由原告具体操办。为此,原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可以对遗产进行多分。

判决时间:2022年11月14日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告李某甲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均不符合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由于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协议,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照收养关系对待。由于江西某制造厂家属委员会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甲与李某己系父子关系,且被继承人李某甲和李某己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户籍登记中确认李某己系李某甲父亲,故双方系事实收养关系。由于被继承人李某甲去世时,养父李某己已经去世,李某己未婚,李某甲与李某乙、陶某已经离婚,故李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女,即原告李某丙与被告李某戊、李某丁。

由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本案被继承人李某甲的遗产应为:一套被继承人李某甲占三分之二份额的房产;一套独立所有的房产;一辆小车;李某甲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65145.89元。本案仅处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对于原被告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被继承人丧葬费、抚恤金、债务等不属于遗产,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对于一套被继承人李某甲占三分之二份额的房产,考虑到原告李某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且已占有该房产三分之一份额,而被告李某戊年仅六岁,应当予以适当照顾的客观情况,法院酌定由原告李某丙继承九分之一份额,被告李某戊继承九分之三份额,被告李某丁继承九分之二份额;故原告李某丙原有的三分之一份额加上继承的九分之一份额,共占该房产的九分之四份额,被告李某戊占三分之一份额,被告李某丁占九分之二份额。

对于李某甲另一套独立所有的房产及小车,由原告李某丙、被告李某戊、被告李某丁均等继承,即原告李某丙、被告李某戊、被告李某丁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于被继承人李某甲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65145.89元,亦由原告李某丙、被告李某戊、被告李某丁均等继承。

律师办案心得:遗产继承的流程肯定先要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之间如果对于遗产继承,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就需要去法院诉讼分割遗产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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