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倩律师

桂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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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成功代理上海市虹口区某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来源:桂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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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键词:公民之间 人身损害 医疗鉴定 上海虹口地区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某日早晨8点左右,某小区的凉亭处五位老人在乘凉拉家常时,一位五十几岁的女士带了一条小狗也来到凉亭。女士在几位老人旁边坐下后拿出狗粮放在人们常坐的凳子上,将狗抱上凳子让它吃狗粮。此时正在拉家常的一位78岁男性老人陆某看不下去了,就走到女士面前请女士把狗抱下来以免弄脏了凳子,陆某过去后狗自己下了凳子,女士心里很不舒坦,又把狗抱到凳子上说:“这个凳子又不是你家的,关你什么事?”陆某说她这样做不对,于是要求女的去居委会说说理。女的一拳头就打到陆某的脸部,打第二拳的时候陆某就用手挡了一下,后面就相互拉扯起来。边上其他老人过来劝开了,各自回家。

女士抱着狗回家后,跟她老公说了此事,她老公与她一起来到凉亭处打电话报了警,陆某回家后换了件衣服也来到了凉亭处。警察到了之后将老人和女士带到派出所,给女士开了验伤单,女士就去医院了,后女士腰椎验伤构成轻伤,花去医疗费四千多元。而陆某因为不知道开具验伤单的重要性,没有验伤,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回家,第二天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住院了,花去医疗费九千多元。

案件焦点:

因陆某与女士达不成调解,公安机关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但因陆某年纪大,不宜关押,给其办理了取保。本案经本所律师多方努力,最终陆某与女士达成和解,办案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心得:

本案对陆某有利的关键点应当把握好。第一,陆某应当在派出所提出验伤,并要求开具验伤单去验伤,这样可以对抗女士的伤情和医疗费用;第二,陆某应当向办案民警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要求办案民警对其取证,以证明陆某不存在故意伤害,更没有动手打女士。女士向民警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但两份证言被本所律师推翻,一份是智障人士做的,一份是不在场的人员做的;第三,本案的伤情应当重新鉴定,对腰椎轻伤的形成时间鉴定,看是否属于陈旧伤,因为脊椎的伤很多是陈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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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桂倩
  • 执业律所: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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