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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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成功代理调动岗位赔偿一案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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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情梗概:

原告:黄女士     1973年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福州        为我方当事人

被告:深圳某知名私企                        

20152月份,黄女士被聘为某知名私企的投资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黄女士月薪10000元。20159月底,知名私企的管理不善,生意萧条,于是进行裁员,黄女士随即被撤销了投资经理的职务,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也降为6000元。为此,黄女士多次向知名私企提出,但酒店却一直没有答复。12月底,黄女士受不了几个月减少收入的工资,要求申请劳动仲裁。

 

最终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随意将黄女士的岗位由投资经理调整为一般业务员,其工作岗位的变化,实质关系到每月工资待遇降低了4000元,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所以王女士要求酒店补足工资差额合法有据。最终,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王女士工资差额12000元。

 

律师提醒: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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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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