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恋爱中写下的欠条一案
成功案例:
案件梗概:
黄某 女 1977年生 户籍所在的湖南长沙
李某 男 1980年生 户籍所在地广东深圳 为我方当事人
2014年3月,黄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
两人一直很相爱. 2015年6月20日,黄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黄某借李某现金5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2016年3月,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黄某气愤不平,决定去法院立案,要求李某返还500万元存款。
最终判决:
南山市人民法院根据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李某出借款项,
以及李某平时生活跟消费程度而言,完全拿不出500万这么巨大的数目,因此再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后断定,此借条的实际情况而言,可能不符合事实。经判决:可以认定黄某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签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