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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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工资不能任意规定的分析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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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试用期工资不能任意规定的分析

 

法律咨询:

20156月, 李小姐到一家企业应聘工作。 用人单位要求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月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工资3000元。
李小姐觉得,企业对他的试用期工资定得有点低了。事实是否如此呢?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解析

根据上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小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2000 (3000×80%)
并且试用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是个非常敏感的时期,用人单位可以不符合用工标准为由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格外小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试用期的工资方面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但优先适用于约定工资80%这个标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注意。

 

若是试用期工资有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劳动者可先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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