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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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纠纷彩礼能否归还一案的分析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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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纠纷彩礼能否归还一案的分析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案件梗概:

 

王某()杨某()结婚不到年,王某发现杨某是乙肝大三阳患者,王某提出离婚,杨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杨某因结婚给付王某彩礼7万余元,杨某要求全部返还。王某认为杨某婚前隐瞒病情属于欺诈行为,杨某的欺诈行为给王某极其家庭物质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杨某应当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失并不同意返还彩礼。两人协商不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驳回返还彩礼的要求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最后,在本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本案以调解离婚结案,王某自愿退回李某彩礼2万元,李某将王某的嫁妆返还。

 

  

 

要点提示:

 

该案是关于离婚纠纷对于彩礼部分的离婚提示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李某如果能够证明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生活困难,并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法院会考虑适当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彩礼一般不会返还。

 

 

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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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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