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纠纷彩礼能否归还一案的分析
关于离婚纠纷彩礼能否归还一案的分析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案件梗概:
王某(女)与杨某(男)结婚不到两年,王某发现杨某是乙肝大三阳患者,王某提出离婚,杨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杨某因结婚给付王某彩礼7万余元,杨某要求全部返还。王某认为,杨某婚前隐瞒病情属于欺诈行为,杨某的欺诈行为给王某极其家庭物质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杨某应当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失并不同意返还彩礼。两人协商不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驳回返还彩礼的要求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最后,在本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本案以调解离婚结案,王某自愿退回李某彩礼2万元,李某将王某的嫁妆返还。
要点提示:
该案是关于离婚纠纷,对于彩礼部分的离婚提示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李某如果能够证明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生活困难,并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法院会考虑适当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彩礼一般不会返还。
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能要求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