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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辩护律师发现有利辩点,控制到刑期的最低点

作者:刘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案件简介:

    2018年A某从事网约车行业,后由于网约车生意越来越不好做,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重操旧业,于是A某就开始从事办假证业务,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办理了200多个假证,大多是涉及离婚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后在一次交易中被人举报,A某被警方抓获。

 

办案经过:

A某家属委托笔者的时候,其已经被逮捕,案件很快就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其在案的证据都是经过A某自己辨认的,没有问题,证据确凿,数量在180左右,而且A某也是供认不讳,这样一来,几乎没有辩护空间,而且,A某具有同类犯罪的前科,按照此次数量,量刑应该在6-7年之间,承办律师没有放弃,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卷宗发现一个有力的辩点,A某制作假证需要私刻公章来完成,私刻公章的行为是为了完成假证,所以不能被再次评价,但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却把私刻公章的行为单独评价,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移送。在辩护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私刻公章的行为不能被再次评价的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发现了这一不能重复评价的重要辩点,在辩护的过程中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被采纳,A某仅获刑四年半。

天津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同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这是法律人应该掌握的基本常识,但是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或者是假证类案件没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可能不会发现这一常识性问题,术业有专攻,所以家属在为自己家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时候,应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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