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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再取保之网络开赌场案

作者: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3 浏览量:0

该案系2021年11月诸暨市公安侦破的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涉及到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我当事人在案涉网络开设赌场的公司里做软件工程师,主要就是做部分代码,前期并不清楚公司是网络开设赌场的,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后期知道存在问题后就离职了。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公安不认可,依旧报捕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依旧认为当事人情节符合逮捕条件,最终在2021年12月8日逮捕。但辩护人依旧坚持当事人主观恶性小、主观认知不清晰,且是打工者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等情节,因此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再次给当事人提出取保申请,最终检察官认可该观点,并出具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2021年12月31日,2021年的最后一天,当事人被取保,走出诸暨市看守所,此时天朗气清,自由的空气是如此沁人心脾,深感自由是多么可贵,作为辩护律师也是感慨万分。

   以下为本律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做了删减。

 

刘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陈泽玮律师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刘x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绍兴市ZXZ路XXX号写字楼B座X楼

电    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诸暨市公安局所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刘x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刘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2021年12月8日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综合分析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x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如下:

理由陈述:

 一、本案案件事实已经完全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刘x也早已有罪供述,其知罪、认罪、悔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现在公安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指控其涉嫌犯罪,且刘x已做有罪供述,供述完整一致,没有任何反复,本案案件证据也都早已收集完毕。刘x进入公司时间很短,后期在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就主动提出了辞职,因为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性质不是特别恶劣,同案犯基本都已到案,且其本人已经全部退赃,不具有逃跑的可能性。刘x主观恶性不大,该犯罪也不是暴力性犯罪,公安对于证据部分也已经基本掌握,同案犯也都已到案,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作为一个有家庭的人,上有母亲要赡养,下有儿子要抚养,因此也不可能会逃跑或自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辩护人认为刘x现在的羁押状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固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刘x从未有过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并且是在领导的要求下履行工作职责,就算最后构成犯罪,也是法定的从犯,同时刘x于2021年11月3日退赃xxxx元,2021年12月10日退赃xxxx元,已经全部退赃完毕,因此,恳请检察官给与刘x取保候审的一次机会。

辩护人始终认为,人犯了罪那一定要受到惩罚,刘x自从被公安监视居住已经长达两个月,现在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更加得到限制,这长达两个月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足以惩罚、教育刘x了,其也深深悔罪,感到后悔,刑罚最终的目的就是在惩罚的过程中教育、挽救犯罪之人,辩护人认为对刘x现在的惩罚已经足够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 过失犯罪的;

(四)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辩护人认为,刘x系从犯、初犯、偶犯,悔改态度良好,具有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其已经全额退赃,将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可能判处缓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x涉案案情较为简单,且案情已经完全侦查清楚,其知罪、认罪、悔罪、系从犯、初犯、全额退赃,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刘x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刘x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此致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陈泽玮律师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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