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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取保卖银行卡帮信案

作者: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0

该案系2021年绍兴市嵊州市公安侦破的出售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我当事人系将卡给了一个朋友,朋友利用其银行卡帮助诈骗公司或者赌博公司走账。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父亲的委托后,四次到嵊州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向公安提出罪名不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公安不认可本律师取保申请,2021年7月21日依旧报捕到检察院,报捕后留给律师申请取保的机会只有检察院的机会了,时间也最多只有7天,在详细论证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以及认罪态度等问题后,本律师书写了长达6页的不予以批捕法律意见书,力争当事人不被检察院逮捕,最终检察院认可本律师观点,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当天取保,走出嵊州市看守所,之后回到老家,案件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以下为本律师的不予以批捕法律意见书, 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做了删减。

 

郭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x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郭xx父亲的委托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郭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的综合分析,就郭xx批捕事宜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郭xx存在无罪的可能,对其不逮捕而取保候审更能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1、从主观上看,郭xx因为想要贷款从而从朋友圈结识到上线,上线告诉郭xx因为郭xx银行卡没有流水,所以无法贷x万元的款,但其可以帮助郭xx走银行流水,以便审核贷款放贷,所以郭xx将银行卡给了上线,同时还分三次给了上线办贷款的手续费合计xxxx元钱,因此郭xx主观上一直认为上线拿他的卡是上线自己的资金在走流水用于放贷用,并不明知道上线拿他的卡用于违法犯罪,虽然在给完第二次银行卡后其银行卡被冻结让郭xx产生了怀疑,但当时是没有明确这个银行卡是被上线的上线用于诈骗犯罪走账的,如果郭xx知道上线将他的卡用违法犯罪那何必再给上线钱呢?直接卖卡给上线直接获利就行,可根据郭xx和律师所讲的,郭xx非但没有分到一分钱,还支付给上线xxxx元钱,这明显可以看出郭xx和上线之间并不具有犯罪的共同意思联络,当时主要是为了贷款所以给了上线银行卡。

2、从客观行为看,郭xx在给上线银行卡的时候,是为了走流水贷款的,除了给上线银行卡之外,再无其他操作,全部操作是由上线完成的,郭xx从不知道上线之外还有上线,也不知道上线的钱是诈骗的钱,也从未接触过上线,更加没有接触过上线的上线即诈骗犯,郭xx仅是单纯给银行卡的行为,这个行为因为没有和上线犯罪意思的联络而不能单独评价为犯罪行为。另外,根据其向本律师的陈述,郭xx在给完第二次银行卡之后接到过银行的电话说是因为转账操作过于频繁而被冻结,但是三天后会自动解冻,过了三天银行卡的确解冻了,郭xx在那个时候怀疑过上线的钱不是合法的钱,但当时是不能确定是诈骗的钱,第三次给银行卡前,上线告诉郭xx,再给xxxx元钱和两张银行卡,郭xx的xxxxx贷款第二天就可以下来了,郭xx为了办下来贷款所以给他上线第三次的银行卡,这个行为并不是说当时郭xx已经明确知道上线是诈骗的犯罪,而是当时为了贷款才给的银行卡,虽然当时已经知道上线的钱可能不是合法的钱,会拿其银行卡做违法的事,但是为了搏一把xxxx元的贷款还是把其银行卡给了上线,第三次给了银行卡之后发现贷款依旧没有下来,这才导致郭xx去银行柜台问,第一次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自己的银行被上线利用实施了犯罪,这是郭xx第一次明确知道银行卡里有些钱是诈骗的钱,同时为了印证银行工作人员说的话,郭xx特地跑到江西省赣州市xxxx公安局刑侦反诈大队询问警官,警官告知的确如银行工作人员所说自己的银行卡里有诈骗的钱,郭xx才彻底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骗了,不仅被骗了所谓的贷款手续费xx元,还被骗了银行卡用于上线犯罪走账,导致自己银行卡冻结不能使用,在这个案件中郭xx实际上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而应该是被害人,因为在给上线第三次银行卡前郭xx真的不知道上线是用来犯罪的,最多是在给第三次银行卡的时候其通过银行卡被冻结这件事怀疑钱有问题,但还不明确上线的上线是用于诈骗犯罪走账的,其一直以为是为自己办理贷款的,所以从客观行为来看,郭xx在给完卡之后一系列不断向银行及公安民警求证的行为来看,郭xx真的是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果郭xx当时知道是诈骗,也不会傻到自己去公安局问,他害怕公安抓他还来不及怎么可能还会去公安局问呢,所以郭xx应当是无罪的。

二、如果郭xx构成犯罪,那么其罪名不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最多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人认为,郭xx单纯给上线银行卡的行为涉嫌的犯罪并非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多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所需要达到犯罪起刑点的要求。从郭xx的供述中也的确可以看出,在第二次给银行卡后第三次给银行卡前,郭xx已经知道上线的钱可能是不干净的钱,上线在利用其银行卡走账实施犯罪,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郭xx明知其给的银行卡将来会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然给他人,比较符合关于本罪的要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要上线已经实施完了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而帮助其转移的行为,郭xx在给银行卡当时该诈骗犯罪并没有完成,完全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郭xx当时也并不知道该卡是用来实施诈骗的只知道该卡用来给他人走账,资金可能存在问题,故也未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因此郭xx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多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综合郭xx的涉案情况,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郭xx积极坦白,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另外,郭xx羁押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所以对其不逮捕而取保候审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动案件进程。

2、综合郭xx的涉案情况、案件侦查情况、该罪的量刑标准,郭xx符合取保条件,恳请贵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郭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为七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期为三年。目前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结合郭xx的情节,最多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其还具有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郭xx有判处缓刑的可能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郭xx愿意随时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其家人也愿意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对于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四、郭xx才年满20周岁,实际上是个涉世未深的小孩子,为避免在看守所交叉感染交流犯罪经验,对其不逮捕而取保也更彰显法律的温度

辩护人会见过其四次,从其稚嫩的脸庞就可以看出实际上他是很不懂法律的,根本不知道事情的严重后果,其被上线骗的可能性真的很大,这次犯罪也是初犯、偶犯,并没有形成固定犯罪思维模式,但是这么小的一个小孩被关在看守所很容易交叉感染,因为看守所里面鱼龙混杂,很容易带坏郭xx,为了让郭xx不被教坏,也恳请贵院对郭xx予以不逮捕而取保候审,这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的问题,不取保候审也可以,至少变更为监视居住也可以,千万不要把年纪轻轻的郭xx给教坏了,如能不逮捕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际上更能体现法律的温度。

综上,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法为郭xx提出不予逮捕的申请,恳请贵院审查支持。

                                

 辩护人:陈泽玮律师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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