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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提起仲裁,能否要求经济赔偿金?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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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拖欠公司,可以向公司请求哪些补偿或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3月7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口头形式约定刘某从事技术员的工作。由于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于2020年7月28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1、2020年3月份工资5650元、2020 年4月份工资6800元、2020年5月份工资5600元、2020年7 月份工资6000元;2、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 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750元;3、解除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

 

【仲裁裁决】

一、公司向刘某支付2020年3、4、5、7月份的工资差额22050元。

二、公司向刘某支付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350元。

三、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公司不仅未依法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且拖欠了刘某几个月的工资未支付,是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于公司确实存在刘某主张的违法行为,且刘某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刘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结合刘某离职前的月平均 工资为标准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刘某的在职时间,公司应当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按双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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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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