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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成功案例:罗某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作者: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3 浏览量:0

东莞诈骗罪辩护成功案例:罗某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案情简介】  

嫌疑人罗某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一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出于业务推广的需要,同案人员找到嫌疑人,希望可以在其公司推广“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由于双方良好关系,双方合作,但因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违规操作骗取租赁车辆,骗取车辆后又将车辆GPS拆除,导致案发,案发时,已从租赁公司骗取总价值三十余万元的车辆。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情后,经讨论分析,认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能判断罗某实施了欺诈行为,故大家一致意见为无罪辩护争取,并从以下角度做了深入分析:罗某在三起交易中实际承担的是转介绍的角色,客户或者同案在提车后,如何处置车辆,作为只提供平台服务的罗某是不能控制的,客户将汽车GPS拆除后变卖车辆、套现的原因亦在于其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而罗某在具备相当的经济条件且正当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情况下,根本无需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积极递交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不批捕而释放的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件最终结果是团队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团队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将人释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团队律师制定了以深剖诈骗罪构成要件为主的辩护策略,以罗某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即受害人要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团队律师通过论述犯罪构成要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最终取得不批捕和释放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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