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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覃某某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

作者: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0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20年,覃某某的朋友陈某以投资回收废铜为由要求覃某某投资,覃某某遂投资130万余元。覃某某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陈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诱导李某、凌某投资。李某、凌某二人将投资款转给覃某某,由覃某某转给陈某,覃某某、李某与凌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后三人发现陈某将投资款挪为他用,与陈某协商还款未果,遂报警处理。公安以覃某某共同实施诈骗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覃某某。会见后得知,覃某某自身亦是受害人,在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前其已向陈某投资了130余万元,覃某某对陈某实施诱导他人投资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与陈某在主观上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团队律师详细论述了本案事实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公安局最终对覃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经团队律师详细论述,覃某某未实施诈骗的行为,其也未参与帮助陈某实施诈骗,侦查机关最终认为覃某某未与陈某共同实施诈骗罪,对覃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覃某某因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后陈某诱导李某、凌某投资系由覃某某收款转账,覃某某又与李某、凌某签订合作协议,公安机关据此认为覃某某与陈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需要论述覃某某客观上无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观上无与陈某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着手于该点即可使本案取得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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