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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强奸罪张某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

作者: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5 浏览量:0

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强奸罪张某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

东二区检未检羁押审通[2020]12号

【案例五】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送至被害人小区附近,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两人躺在座椅上聊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抚摸被害人的脸,被害人没有反抗,犯罪嫌疑人掀开了被害人的裙子并轻吻被害人,被害人回吻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开始抚摸被害人内裤,被害人主动将自己内裤脱至膝盖下方,犯罪嫌疑人脱掉自己裤子与之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 10月30日被害人报警控告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依法抓获。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指派唐玉娟律师介入,通过和张某多次会见交流,梳理事实,申请公安调查取证,并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检察院予以立案,并同意予以变更。

律师策略

律师第一时间接到案子后,马上了解案情,通过和嫌疑人嫌疑人张某的多次会见交流中了解案件大致经过,并且开始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由于当时证据并未完全查明予以驳回。后律师并未放弃,重新重新申请调查取证,查到了一份对本案罪与非罪至关重要的证据,后向检察院提出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院同意释放,当事人重获自由。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判决结果

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当中,律师早介入,并针对案件申请调查取证,从早期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对于一个案件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都至关重要,不要因为罪名或者取保被驳回,就放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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