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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

作者:刘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量: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1936年3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某,女,1953年7月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米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某

法官助理 乔某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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