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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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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协议对方拒不履行 律师帮助维护权益

来源:刘琳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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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吉林XX律师

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

原告金X与被告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于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万元,并按月利5000元支付利息,利息期间为xx年xx月xx日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暂计算至xx年xx月xx日共计本息56.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0万元,于xx年xx月xx日付清。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的欠条,承诺在xx年xx月xx日前还清此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截止目前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未向原告支付50万元,故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王X辩称,原告诉请中主张的50万元及利息系依据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据的欠条,即依据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根据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时不能仅依据欠条所载内容,应同时审理是否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而本案没有银行流水,实际的法律关系应为双方最初的离婚纠纷,该50万元也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此请求法庭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驳回原告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离婚纠纷,但双方最初签订离婚协议时,答辩人为受原告胁迫而签订,且高婚协议中答辩人净身出户,并同时给予高额的抚养费,均是因原告抚养孩子,但无论是周围亲属看孩子同答辩人的长相相似程度还是原告怀孕的时间(原告怀孕系与答辩人第一次离婚后怀孕,同时原告与答辩人复婚也是因为原告怀孕),都可以认定并非答辩人的亲生子女,因此该离婚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应予以撤销,则该50万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在此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答辩人及该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综上,原告诉请中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X与王X原系夫妻,两人于xx年xx月xx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金X与王X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如何分割”项中“财产处理”一栏中约定“现有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xx,机动车登记编号:xx,离婚后归女方,现金拾万元,归女方”;“住房解决方案”一栏中约定“1、xx号,坐落xx号,建筑面积xx,离婚后归女方。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房屋坐落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离婚后归女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其他”项中约定“男方付女方伍拾万元,于xx年xx月xx日付清”。金X与王X均在该离婚协议书中签名并按指印,该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备案。金X与王某离婚后,王X于xx年xx月xx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王X与金某原是夫妻关系,于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王X承诺付给金X50万元,当时承诺2019年年底前给付。现在二人协商,金X同意王X将此款付款日期延至xx年xx月xx日,王X亦保证在xx年xx月xx日前还清此款。此期间xx年xx月始至xx年xx月还清欠款50万止,按月利5000元支付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离婚协议书、欠条、离婚证复印件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金X与王X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记载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均已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印。王X虽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受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X曾提出给付金X50万元钱款的约定系因其在离婚后向金X回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发现4”

车辆的购车款,金X对此予以否认,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亦无法证明“其他”项中约定的“男方付女方伍拾万元”,与“财产处理”一栏中约定的发现4车辆的归属有上下文之间的因果关联,故对于王X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王X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金X50万元。

关于金X主张的利息。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金某根据王X于xx年xx月xx日出具的欠条主张利息,该欠条出具之时,金X与王X已经离婚5个月之久,双方之间夫妻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欠条亦非在离婚之时出具,不是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且欠条中约定的利息亦不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处理,故对于金X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X主张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与婚生女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因该项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应另行救济解决。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金X50万元

驳回金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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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琳娜
  • 执业律所: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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