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人浏览
  【案例】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07年初在九江市某工地打工相识随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原、被告双方在九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现年近4周岁。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4年10月,原、被告又因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现原告特向法院诉请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特要求离婚。

  【问题】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与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人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人的意志。而一般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偶尔的家庭成员间的打骂,或一方对另一方轻微的殴打,通常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以本案为例,夫妻二人沟通不足,发生争执,李某殴打王某偶然为之,不呈现周期性,且李某并未有控制王某的意图,故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王某与李某的矛盾只属于一般夫妻纠纷。当然,李某殴打王某构成轻微伤,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仍要依法依规处理。
以上内容由张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越律师咨询。
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4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