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诉前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须程序吗
夫妻间吵架哭过、也闹过,导致矛盾愈见加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会成为一种精神折磨,这时候很多夫妻会选择离婚;当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选择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官司开庭前法官会进行一次诉前调解;但是不是意味着诉前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起诉离婚必须调解吗?吉律师以案释法,借助本案而向广大群众普及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曾某某,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学静,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县人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并同居生活,2008年12月20日生育女孩夏某莹。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在安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离婚;
1、婚生小孩夏某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2、婚后在湖南省安化县修建的房屋,原告拥有使用权;
3、婚后欠款2万元,由被告偿还;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同意离婚,但小孩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审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夏某莹由被告夏某某抚养成人,原告曾某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于每月25日前给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由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曾某某自愿承担。
【律师解析】
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因此,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其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在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不得逼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在进行说服教育时,也应由当事人民主协商得出最终结果。
【本案结语】
离婚调解是我国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沟通,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矛盾,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