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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与江苏某煤气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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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于2011年入职徐州某煤气公司处,公司安排孙女士执行三班倒工作制,工作时间远超国家规定,且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安排节假日补休,亦未依法支付孙女士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2015年4月,公司无故对孙女士岗位进行恶意调整,致使孙女士工资收入减少;201511月,孙女士因病情特殊,以医院出具请假条向公司请假休息,公司不顾孙女士病情不予批假,后即以“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孙女士异议并投诉后,公司让孙女士返厂工作,但每日给孙女士安排的工作为打扫卫生,违反合同约定岗位工作内容,且公司已违法为孙女士办理退保手续。

孙女士于20161月到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我律师团队积极调查取证,

发现该公司存在无故不批准假期、不足额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不足额支付加班费、恶意调岗、恶意降薪等违法行为,搜集相关证据后,本律师为孙女士向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补发工资、加班费、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诉请。

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庭审理,于20163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孙女士补发拖欠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合计3769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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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运媚
  • 执业律所: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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