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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索赔

作者:苏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量:0

    2019年3月24日禹某某驾驶车牌京Q30***小客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时,和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本次事故经北京通州交警支队长陵营大队认定李某某、禹某某负同等责任。原告被送至北京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5天。家属委托律师后,诉前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律师查询到禹某某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获赔161898.75元。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61898.75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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