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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量:0

                        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

周某与夏某系耒阳市某小学同学,周某在17岁时i与夏某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双方开始在中山市一小区开始租房同居,2007年10月7日生育女孩夏某琼,2012年2月28日生育女孩夏某婷。自2007年2月周某发现夏某吸毒后,周某便连同夏某姐姐力劝夏某戒毒,但无济于事。自2009年开始,夏某先后在中山市和衡阳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但夏某屡教不改,2016年10月开始又吸毒被发现,现在耒阳市强制隔离戒毒。与此同时,夏某不管周某和二个小孩的生活与上学,周某与俩小孩继续在中山市生活。因为周某已在中山市买房,依据中山市规定,其子女可以随迁落户中山,因此周某通过网上委托本律师,向耒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俩小孩随周某生活!

周某提供了小孩就读的学校证明,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以及买房合同,并附本律师对夏某母亲的调查笔录。耒阳市法院认为,夏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两小孩一直随周某在广东中山市生活,学习,已经熟悉并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改变其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夏某现在耒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暂无能力抚养小孩,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俩小孩应继续随周某生活为宜,故判决支持周某的抚养俩小孩的诉讼请求,鉴于周某自愿放弃要求夏某支付抚养费,系其周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子女抚养纠纷,最基本的处理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夏某长期吸毒,屡教不改,让子女随其生活,自然不利于小孩的教育与成长!因此周某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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