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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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量: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4刑初546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阳某,女,2008年7月出生,隆回县人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80年12月出生,系欧阳某之母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2000年8月出生,隆回县人
被告人范某,男,2000年12月出生,隆回县人
被告人胡某,2005年5月出生,隆回县人
2022年8月22日晚,三被告人意图与异性发生性关系,邀约原告人与另一女孩李某一起喝酒吃夜宵,在明知原告人醉酒的情形下,三被告人将其送至宾馆,范某随后外出购买避孕套,范某在回到房间后便与醉酒的原告人试图发生性关系,因原告人醉酒无法进行。罗某于是要求胡某哄劝原告人入睡,胡某在哄劝原告入睡后,便与原告人发生性关系,胡某完事后就告知罗某,让范某上,范某于是趴到原告人身上欲发生性关系,但是无法插入,范某因此离开原告人。罗某自始至终没有与原告人发生关系,只与另一未满十三岁的女孩李某发生关系。
办案过程:在受害人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随即阅卷了解案情,确定本案构成轮奸,系情节加重犯,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律师强调,轮奸是基于强奸故意的轮流奸淫行为,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的,比如本案,被告人实施侵害原告人的性权利的行为是在二人以上意思联络下轮流实施的,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个特点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胡某性侵行为既遂,那么范某未能插入原告人阴道,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构成犯罪既遂和轮奸,罗某从中协助,同样构成轮奸。情节加重犯指向的是犯罪手段,因为犯罪手段特别,因而法律上予以加重处刑,比如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就是针对实施犯罪手段的方式,而结果加重犯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后果,比如强奸致人死亡和重伤。
办案结果:法院依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17条,第25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判处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范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罗某与范某与原告人庭外和解,分别赔偿原告人一万元和四万八千元。
审判员 欧阳某
人民陪审员 贺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阳某